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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 8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14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17
第八章   附 则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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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具备上市公

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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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任职资格

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

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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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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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十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

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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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已满六年的,该名独立董事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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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并在六十日内完成独

立董事补选工作。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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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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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述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

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

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

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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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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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提

交各自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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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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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行使本制度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和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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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应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公

司发生需要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或是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时,独立董事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事项;

    (二)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

    (三)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长期回报规划;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或变更;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其他

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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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表决票等确认独立

董事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

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特殊紧急

的,召开独立董事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会议需要讨论事项的完整内容。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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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并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

于会议开始前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

    独立董事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连续两次不出席专

门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

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填写表决票。独

立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有关独立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在与会独立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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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独立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三个小时内,通知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如

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

况或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表决规则;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审议事项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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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

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

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董事会秘书应

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

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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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应当保存十年。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

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

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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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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