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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审批权限 .............................................................................................................................. 2
第三章   管理部门与执行程序 .......................................................................................................... 3
第四章   内部报告与信息披露 .......................................................................................................... 5
第五章   风险控制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强化委托理财行为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的行为。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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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
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
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
     (二)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金额(不包括使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董事长可以将其审批权限
授权给总经理;委托理财金额(不包括使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委托理财金额(包括使用募集
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
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审批权限标准。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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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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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事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
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理财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理财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
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委托理财事中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
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
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开展原则上分为理财动议、可行性
分析、研究论证、审批决策、业务实施五个阶段。

     第十条     委托理财的动议由公司或子公司的总经理或财务负责
人提出。动议人应向总经理办公室提交投资动议书面文件,形式包括
理财动议书、内部联络函等。理财动议书面文件应包括委托理财原因、
委托理财初步方案、拟理财金额、理财动议人、提出时间等内容。理
财动议书面文件经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委托理财的
可行性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应由财务负责人组织撰写详细
的委托理财方案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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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说明委托理财目的及必要性,是否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公司资金使用安排是否合理。

     2、说明拟理财金额。

     3、说明拟采取的具体理财方式、理财品种、风险等级等情况。

     4、说明委托理财期限。

     5、说明本次拟委托理财资金来源,有无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
行信贷资金。

     (二)委托理财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评估本次委托理财的风险,说明公司关于本次委托理财的人员配
备、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等方面的情况。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说明本次委托理财可能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公司拟采用的会计政
策和核算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完成前述可行性分析后由公司总
经理组织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管法务的副总经理进行专题研
究论证,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应结合委托理财方案及资料审慎评估拟委
托理财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风险,一致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长或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须提交董事长审查决定的委托
理财业务,在完成前述研究论证后提请董事长进行审批,由董事长出
具《董事长决定》明确是否同意委托理财。

     若董事长将其相关审批权限授权给总经理的,由总经理出具《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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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决定》明确是否同意委托理财。

     第十四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委托
理财业务,在完成前述研究论证后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批,由董事会出
具《董事会决议》明确是否同意委托理财。

     第十五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
托理财业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批,由股东大
会出具《股东大会决议》明确是否同意委托理财。

     第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按照本制度规定经董事
长(或其授权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由总经理指
定财务负责人负责实施。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审批通过后的委托理财
方案及内容进行理财,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汇报项目投资进
度,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四章 内部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收到理财动议人提交的理财动议书面
文件的当天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理财动议
书面文件判断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的内部审批权限、信息披露要
求、保密要求等。对于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理财动议,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长进行汇报,并向理财动议人及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拟
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在商议筹划、可行性分析、研究论证等各阶段的
内部报告要求,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及子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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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须严格按照本
制度规定履行业务管理和审批程序。公司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
当详细了解委托理财产品的真实状况和受托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
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委托理财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
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受托方履
约能力不足等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
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进展和
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理财、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理财发生
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对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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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公司及子公司是否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委托理财的业务管理和审批程序,业务实施情况与经审批的委托理财
方案是否一致等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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