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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 5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6
第七章   回避制度 ............................................................................................................................ 9
第八章   附 则 ..............................................................................................................................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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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

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

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商业经验。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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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

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的经营

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力资源战

略、社会责任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及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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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

以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收集、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相关资料;

     (二)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三)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产品战略、市场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力资源战略、社会责任战略的规划;

     (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战略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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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出具书面意见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

该等事项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

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

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

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表决票等确认委员

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

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特殊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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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

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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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

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

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填写表决票。委员

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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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的三个小时内,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表决规则;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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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

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

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案有直接或者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向战略委员会说明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

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

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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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生效后与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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