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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星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11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并同
意以 16.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9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195.6666 万股限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费一文                    徐光华                     蒋海洪




                                                  时间:202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