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7-11
证券代码:301290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公告编号:2023-057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7 月 11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5.6666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59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江苏东
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
年7月1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以16.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9名激励对象授
予195.666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7月5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简
称“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5.6666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17.3334 万股的
1.9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三)授予价格:16.59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9人,为目前在公
司(含控股子/孙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拟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告时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万世平 董事长 22.1666 11.33% 0.221%
2 魏建刚 董事、总经理 21.0000 10.73% 0.210%
董事、副总经理、
3 龚爱琴 财务总监、董事会 20.0000 10.22% 0.200%
秘书
董事、副总经理、
4 万正元 5.0000 2.56% 0.050%
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市场部和行
5 陈智 0.5000 0.26% 0.005%
政部主管
陈俊宏
6 (中国台湾 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00 1.02% 0.020%
籍)
核心骨干人员
125.0000 63.88% 1.248%
(合计83人)
合计 195.6666 100.00% 1.95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
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万世平先生、万正元先生
和陈智女士外,也不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设置了两种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1)对于董事长万世平先生,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
安排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及占个人授予
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77,966股,
第一个归属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约为35.17%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66,850股,
第二个归属期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约为30.16%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76,850股,
第三个归属期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约为34.67%
(2)对于其他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42%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29%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29%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系数比例,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和归属系数安排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净利润(亿元) 营业收入(亿元)
归属期
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触发值(Bn) 目标值(Bm)
第一个归属
2023年 - 1.116 - 4.590
期
第二个归属
2024年 1.200 1.350 4.800 5.400
期
第三个归属
2025年 1.440 1.620 5.760 6.480
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但剔除本次及其它
全部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在各考核年度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确认业绩完
成度。对于2023年度,业绩完成度对应的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100%
考核年度净利润(A)
A<Am X1=0%
B≥Bm X2=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B)
B<Bm 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MAX(X1 ,X2),
考核应用
即X取X1、X2孰高值
对于2024-2025年度,业绩完成度对应的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100%
考核年度净利润(A) Am>A≥An X1=50%
A<An X1=0%
B≥Bm X2=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B) Bm>B≥Bn X2=50%
B<Bn 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MAX(X1 ,X2),
考核应用
即X取X1、X2孰高值
各归属期内,根据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七)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本人绩效考核
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资格。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
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等
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
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
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
(二)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江苏东
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修
订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
(四)2023年7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
项的法律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7月11日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5.6666万股
(三)授予人数:89人
(四)授予价格:16.59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告时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万世平 董事长 22.1666 11.33% 0.221%
2 魏建刚 董事、总经理 21.0000 10.73% 0.210%
董事、副总经理、
3 龚爱琴 财务总监、董事会 20.0000 10.22% 0.200%
秘书
董事、副总经理、
4 万正元 5.0000 2.56% 0.050%
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市场部和行
5 陈智 0.5000 0.26% 0.005%
政部主管
陈俊宏
6 (中国台湾 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00 1.02% 0.020%
籍)
核心骨干人员
125.0000 63.88% 1.248%
(合计83人)
合计 195.6666 100.00% 1.95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
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万世平先生、万正元先生
和陈智女士外,也不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
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
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
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
并同意以16.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9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195.66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监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11日为授予日,并同
意以16.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9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195.6666万
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
予条件进行核实,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5、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在公司(含控股子/孙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万世平先生和万正元先生。
万世平先生目前为公司董事长,万正元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子公司
常州威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孜航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总经理,二人是公
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
影响力。本次对万世平先生和万正元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
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
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正元先生之配偶陈智女
士,其担任子公司三丰东星医疗器材(江苏)有限公司市场部和行政部主管,
主要负责跟进子公司的销售业务和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属于子公司核心岗位
人员和战略发展储备型人员,属于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将其纳入激励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激励目标。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一名中国台湾籍员工陈俊宏先生,其为子
公司三丰东星医疗器材(江苏)有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在子公司经营管
理和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激励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激励目标。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万世平先生、万正元先生、陈智女士和陈俊宏先
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万世平先生、
万正元先生和陈智女士外,也不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十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公司于授予日对授予的195.666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
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32.0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03% 、23.07%、24.31%(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44%(采用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
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
量 预计摊销的总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195.6666 2996.71 928.26 1380.74 529.39 158.33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
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
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
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