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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23-06-1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引    言

致: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新巨丰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新巨
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所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下发的
《关于对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
问询函[2023]第 7 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本所就《重组问询函》中所载相
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说明和有关用
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
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新巨
丰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新巨丰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
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
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
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
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
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运用面谈、书面审查、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
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
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
断。除《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情况外,对需要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
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
构、估值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
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
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
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 证明的结论
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中国 境内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估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的某
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
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不具备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适用境外法律设立的境外主体 、适用境外
法律的交易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等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针对上 述事项所涉
的法律意见,本所将引述上市公司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尽调报 告或法律意
见书中相应的结论及意见,并根据该等结论和意见出具法律意见。本所的引述行为,
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结论及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本
所亦不对这些结论及意见承担任何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巨丰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新巨丰申请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新巨丰在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 照深交所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新巨丰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 次审阅并确
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目         录

引    言 ............................................................................................................................ 2
目    录 ............................................................................................................................ 5
正    文 ............................................................................................................................ 6
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1 ........................................................................................... 6
二、《重组问询函》问题 2 ......................................................................................... 27
三、《重组问询函》问题 4 ......................................................................................... 29
                                   正    文

一、 《重组问询函》问题 1


    草案显示,你公司拟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收购 JS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以
下简称 JSH)持有的纷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美包装)28.22%的股权,本次
交易为收购纷美包装的参股权,未取得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纷美包装公告了本次
交易可能引起其与大客户及其他客户业务关系紧张,其董事会反对此次交易,并向
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反垄断申报等事项。


    (1)请你公司结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说明本
次收购是否需要取得纷美包装董事会的同意;


    (2)请你公司结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近三年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情况、董事会席位情况等,说明 JSH 对纷美包装是否具有控制权;


    (3)请你公司说明在收购完成后拟派驻或提名董事的计划,结合纷美包装董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持股等情况,说明认定本次交易后未能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的
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收购完成后,你公司将成为纷美包装第一大股东。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本
次收购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收购少数股权的相关
规定,并说明对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拟进行的会计处理;


    (5)请你公司详细论证此次收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说明反垄断相关
事项是否会构成此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进而说明在前期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公告
中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者披露不实的事项。


    ……




                                     6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律师对问题(1)至(5)进行核查并发表
意见。


      回复:


      (一)请你公司结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说明本
次收购是否需要取得纷美包装董事会的同意


      如《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系一家设立在开曼群岛的香港
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Ogier 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说明“根据纷美包装公司章程,纷美包装股份(包
括根据股份购买协议转让的股份)可通过采用通常或通用格式、或按照公司股份上
市或挂牌且该等上市或挂牌被认为是主要上市或挂牌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指
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或按照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转让文书进行转
让,该等转让文书可亲笔签署,或者,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
则可以通过亲笔、机印、或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其他方式签署。”“只要任何股份在指
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该等上市股份的所有权可根据适用于或应适用于 该等上市股
份的法律及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予以证明并转让。”“因此,如果根据股份购买协
议转让的股份系根据上市规则,通过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定格式的转让 文书进行转
让,则公司无需就根据股份购买协议转让股份取得其他公司授权。”1


      金杜律师事务所(一家位于中国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出
具《备忘录》(以下简称《香港备忘录》),说明“根据上市规则,且受限于其他适用


1《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the Articles (as defined in Schedule 1), shares in the Company,
including the shares to be transferred pursuant to the SPA, may be transferred by an instrument of transfer in the usual
or common form or in a form prescribed by a stock exchange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shares of the Company are listed
or quoted and where such stock exchange deems such listing or quotation to be the primary listing or quotation of the
shares of the Company (the Designated Stock Exchange), or in any other form approv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the Board) and may be under hand or, if the transferor or transferee is a clearing house or its nominee(s ),
by hand or by machine imprinted signature or by such other manner of execution as the Board may approve from time
to time.” “For so long as any shares are listed on the Designated Stock Exchange, titles to such listed shares may be
evidenced and transfer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pplicable to and the rules of the Designated Stock Exchange
(the Listing Rules) that are or shall be applicable to such listed shares.”“Therefore, if the shares to be transferred
pursuant to the SPA are transferred by an instrument of transfer in a form prescribed by the Designated Stock Exchang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isting Rules, the Company is not required to obtain other corporate authorisations for the
transfer of shares pursuant to the SPA.



                                                           7
法律(香港法除外)的限制及标的公司章程,(i)进行本交易无需取得标的公司董
事的审批同意;(ii)亦不存在进行本交易需取得标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相关规定。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和《香港备忘录》,结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收购不需要取得纷美包装董事会的同意。


      (二)请你公司结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近三年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情况、董事会席位情况等,说明 JSH 对纷美包装是否具有控制权


      1、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纷美包装公司章程的规定


      (1)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


      根据《香港备忘录》,“上市规则第一章并无对‘控制’一词提供释义。根据上
市规则,控股股东的定义为任何人可在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 或控制行使
3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
何一名或一组人士。”


      (2)纷美包装公司章程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纷美包装 2021 年 5 月 25 日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经第二次修订并重述的公司章程(‘现行章程’)中没有关于‘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定义。”2




2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There is no definition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or ‘actual controller’ under
the second amended and restate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adopted pursuant to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on 25 May 2021 (the Current Articles).”




                                                          8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为所有目的的
法定出席人数为两名股东,该两名股东应当是有权表决并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或(在
股东为公司的情况下)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 3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法定出席人
数应为两名股东,该等股东应当具有表决权,且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或
(在股东为公司的情况下)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根据现行章程并受限于《开曼
公司法》(及其修订),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可通过普通决议(由简单多数……投票
同意的决议)的方式批准。”4“根据现行章程并受限于《开曼公司法》,纷美包装
的下列关键事项需要在根据现行章程正式发出书面通知的股东大会上 ,经……不
少于四分之三多数同意的特别决议通过:(i)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公司的股
本或资本赎回储备或其他不可分配的储备;(ii)除非发行该类别股票的条款另有规
定,经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票面值的四分之三的股东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票股
东单独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所有或任何附加于该类 别股票或任
何类别股票上的所有或任何特别权利可以不时(无论公司是否正在停业)改变、修
改或废除;(iii)在公司的审计师(‘审计师’)任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其职务;
(iv)通过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或自愿解散公司;(v)如果公司被解散(无论清算
是自愿清算还是法院清算),授权清算人以实物在股东中分配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
分资产;(vi)撤销、修改或修订现行章程并另立新条;(vii)修改公司组织章程大
纲的条款;及(viii)变更公司名称。”5



3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two shareholders entitled to vote and present
in person or by proxy or (in the case of a shareholder being a corporation) by its duly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shall
form a quorum for all purposes in a general meeting of the Company.”
4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two shareholders entitled to vote and present

in person or by proxy or (in the case of a shareholder being a corporation) by its duly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shall
form a quorum for all purposes in a general meeting of the Company. Pursuant to the Articles and subject to the Cayman
Companies Act (as revised) (the Act), matters which require shareholder approval can be approved by ordinary
resolution (a resolution passed by a simple majority of votes cast …).”
5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d) 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and subject to the Act, the following key

matters of the Company would require a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by a majority of not less than three-fourths of votes
cast …:(i) reducing the Company's share capital or any capital redemption reserve or other undistributable reserve in
any manner permitted by law; (ii) all or any of the special rights for the time being attached to the shares or any class
of shares may,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 terms of issue of the shares of that class, from time to time (whether
or not the Company is being wound up) be varied, modified or abrogated either with the consent in writing of the
holders of not less than three fourths in nominal value of the issued shares of that class or with the sanction of a




                                                           9
      2、纷美包装近三年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情况


      根据纷美包装公开披露的信息及《香港备忘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纷美包装共召开三次股东大会,均为每年度一次的股东周年
大会,具体召开情况及平均投票率如下:


   序号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总股数                       平均投票率
     1                2022 年 5 月 25 日                        1,336,631,000                     75.83%
     2                2021 年 5 月 25 日                        1,336,631,000                     63.97%
     3                2020 年 5 月 25 日                        1,337,019,000                     68.87%

      根据《香港备忘录》,“根据标的公司过往三年股东大会的出席率,JSH 的持股
比例未达至出席会议股东持股比例的过半数(即普通决议的通过门槛),故 JSH 于
标的公司过往三年股东大会中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综上,自 2020 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纷美包装股东大会平均投票率
在 63.97%至 75.83%之间,JSH 持有的纷美包装 28.22%的股权未达到纷美包装过
去三年股东大会任意一次股东大会平均投票率的半数,JSH 于纷美包装过往三年
股东大会中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JSH 无法在股东大会层面对纷美包装形
成控制。


      3、董事会席位


      根据纷美包装信息披露文件及 JSH 的说明,纷美包装目前共设有 7 名董事,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纷美包装的董事包括毕桦、常福泉、洪钢、彭耀佳(孙燕军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at a separate general meeting of the holders of the shares of that class; (iii) removing   the
auditor of the Company (the Auditor) at any time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his term of office; (iv) winding       up  the
Company by a petition to the court or voluntarily; (v) if the Company shall be wound up (whether the liquidation is
voluntary or by the court), authorising the liquidator to divide among the Members in specie or kind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the assets of the Company; (vi) rescinding, altering or amending and making new article in the Current Articles;
(vii) alter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and (viii) changing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10
为其替任董事)、BEHRENS Ernst Hermann、LUETH Allen Warren、竺稼。其中,
彭耀佳为 JSH 提名的董事,孙燕军为彭耀佳的替任董事。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纷美包装董事会处理事
务所需的法定出席人数可由董事会确定,且除非董事会确定任何其他人数,法定人
数应为两人。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一项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应由……简单多数票通
过,或由所有董事签署书面决议的方式通过。”6


      根据《香港备忘录》,“受限于开曼群岛律师的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议案一般
需要起码过半数董事审批同意方可被通过,故此,根据董事名单,JSH 如只有派驻
一名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其是无法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因此,由于仅提名一名董事,其目前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足纷美包装董事会半数,
JSH 无法单独决定(包括单独否决)纷美包装董事会决议,JSH 在董事会层面对纷
美包装不享有控制权。


      综上所述,JSH 对纷美包装不具有控制权。


      (三)请你公司说明在收购完成后拟派驻或提名董事的计划,结合纷美包装董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持股等情况,说明认定本次交易后未能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的
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新巨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拟派驻或提名董事的计划


      根据《香港备忘录》,“任何持上市公司股本所附带投票权的 10%的股东可就
要求委任某候选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一事要求上市公司召开股东特别 大会。惟该
候选人是否可以成功获选则需要获得其他股东同意。”



6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the quorum necessary for the transaction of
the busines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the Board) may be fixed by the Board and, unless so fixed at
any other number, shall be two. 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a valid and effectual Board resolution shall be passed
by a simple majority of votes cast … or by a resolution in writing signed by all the directors.”



                                                          11
      根据纷美包装的信息披露文件,纷美包装董事会中目前仅包括一名 JSH 提名
的董事。根据新巨丰的说明及《股份购买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与 JSH 相同,
新巨丰作为纷美包装持股 10%以上的股东亦考虑提名 1 名董事候选人。根据纷美
包装公司章程及《香港备忘录》《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该等董事候选人被正式任
命为纷美包装董事尚需经纷美包装股东大会同意,新巨丰无法单独决 定其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是否能够成功获选。


      2、本次交易后新巨丰未能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的依据及合理性


      (1)纷美包装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纷美包装董事会处理事
务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会确定,且除非董事会确定任何其他人数,法定人数应
为两人。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一项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应由……简单多数票通过,
或由所有董事签署书面决议的方式通过。”7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香港备忘录》,新巨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需获得
纷美包装股东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能获得任命。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纷美包装现行章程第 58 条的规定,股份
购买协议完成后,新巨丰持有不少于十分之一的纷美包装实收资本,该等股份享有
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新巨丰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或秘书提出书面请求,要求
董事会就其请求中的事项(包括提名董事候选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8




7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the quorum necessary for the transaction of
the busines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the Board) may be fixed by the Board and, unless so fixed at
any other number, shall be two. 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a valid and effectual Board resolution shall be passed
by a simple majority of votes cast … or by a resolution in writing signed by all the directors.”
8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Article 58 of the Current Articles, upon completion of the SPA,

Shandong Xinjufeng, by virtue of holding not less than one-tenth of the paid up capital of the Company carrying the
right of voting at general meetings of the Company, may have the right by written requisition to the Board or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pany, to require an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to be called by the Board to be called by the
Board for the transaction of any business specified in such requisition, including nominating a candidate for election
as director.”



                                                          12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及纷美包装信息披露文件,纷美包装目前共设有
7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因此,纷美包装未来董事会会议召开并不会以新
巨丰提名的董事(如获任命)出席为条件,且新巨丰拟提名的 1 名董事如获任命也
未超过纷美包装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无法单独决定(包括单独否决)董事会决议。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巨丰作为持股 10%以上股东,有权就委任 1 名
候选人担任纷美包装董事一事要求标的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在新 巨丰拟提名
的 1 名董事会候选人经纷美包装股东大会同意任命的情况下,新巨丰在董事会层
面不会取得对纷美包装的控制权。


      (2)纷美包装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香港尽调报告》及《纷美包装 2022 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直接持有纷美包装股权的主要股东9如下:


         主要股东姓名                               股份数目                          股权比例
      JSH Venture Holdings
                                                   377,132,584                          28.22%
           Limited10

      福星发展有限公司11                           129,000,000                           9.65%
      Mittleman Investment
                                                   107,542,400                           8.05%
      Management LLC12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79,594,000                           5.95%


9  根据《香港尽调报告》,主要股东指“任何持有上市公司 5%或以上任何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类别的权益的个
人及公司”。
10 根据《香港尽调报告》,“根据上市公司 2022 的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怡和控股有限公司持

有 JMH Investments Limited 的 100%权益, JMH Investments Limited 持有 Jardine Strategic Limited 的 100%
权益,而 Jardine Strategic Limited 持有 JS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 的 100% 权益。因此,Jardine Strategic
Limited、JMH Investments Limited 及怡和控股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也被视为拥有上市公司 28.22%
的权益。”
11 根据《香港尽调报告》,“根据上市公司 2022 的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毕桦透过其创立的信

托基金持有 Hill Garden Limited,福星发展有限公司为 Hill Garden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毕桦,其配
偶及 Hill Garden Limited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也被视为拥有上市公司 9.65%的权益。”
12 根据《香港尽调报告》,“根据上市公司 2022 的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AimiaInc.透过以下的

全资子公司 Aimia Holdings UK Limited,Aimia Holdings US Inc., Aimia AM Holdings Inc., 及 Master Control,LLC
(“Aimia 的全资子公司”),全资拥有 Mittlema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因此,Aimia 的全资子公司也被
视为拥有上市公司 8.05%的权益。”




                                                   13
              & Co13

     Phanron Holdings Limited                  78,141,966                        5.85%
            其他股东                           565,220,050                      42.29%

               合计                           1,336,631,000                     100.00%


      因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纷美包装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除 JSH 外仍
有较多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1”之“(二)请你公司结合纷
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近三年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情况、董事
会席位情况等,说明 JSH 对纷美包装是否具有控制权”之“2、纷美包装近三年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情况”部分所述,自 2020 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纷美包
装股东大会平均投票率在 63.97%至 75.83%之间,综合考虑纷美包装股东结构、纷
美包装股东大会自 2020 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历史出席率情况及纷美包
装股东大会表决要求,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巨丰持有的纷美包装 28.22%的股权未
达到纷美包装过去三年股东大会任意一次股东大会平均投票率的半数,无法在股
东大会层面对纷美包装形成控制。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巨丰无法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


      3、关于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


      根据《香港尽调报告》,“根据上市规则,控股股东的定义为任何人可在上市公
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假设于交割日当天




13根据《香港尽调报告》,“根据上市公司 2022 年的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为上市公司的核准借出代理人。”




                                               14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目不变,而贵司14不会持有上市公司 30%或以上的股权,
贵司于上市规则下,亦不会被定性为控股股东。”


      因此,认定新巨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未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符合 纷美包装上
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2)纷美包装公司章程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纷美包装根据 2021 年 5 月 25 日通过的特别
决议通过的经第二次修订并重述的公司章程(‘现行章程’)中没有关于‘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的定义。”15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法定出席人
数应为两名股东,该等股东应当具有表决权,且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或
(在股东为公司的情况下)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根据现行章程并受限于《开曼
公司法》(及其修订),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可通过普通决议(由简单多数投票同意
的决议)的方式批准。”16“根据现行章程并受限于公司法,纷美包装的下列关键事
项需要在根据现行章程正式发出书面通知的股东大会上,经……不少 于四分之三
多数同意的特别决议通过:(i)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公司的股本或资本赎回
储备或其他不可分配的储备;(ii)除非发行该类别股票的条款另有规定,经持有该
类别已发行股票面值的四分之三的股东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票股 东单独召开
的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所有或任何附加于该类别股票或任 何类别股票
上的所有或任何特别权利可以不时(无论公司是否正在停业)改变、修改或废除;
(iii)在公司的审计师(‘审计师’)任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其职务;(iv)通过


14 即新巨丰。
15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There is no definition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or ‘actual controller’ under
the second amended and restate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adopted pursuant to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on 25 May 2021 (the Current Articles).”
16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two shareholders entitled to vote and present

in person or by proxy or (in the case of a shareholder being a corporation) by its duly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shall
form a quorum for all purposes in a general meeting of the Company. Pursuant to the Articles and subject to the Cayman
Companies Act (as revised) (the Act), matters which require shareholder approval can be approved by ordinary
resolution (a resolution passed by a simple majority of votes cast …).”




                                                         15
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或自愿解散公司;(v)如果公司被解散(无论清算是自愿清算
还是法院清算),授权清算人以实物在股东中分配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 vi)
撤销、修改或修订现行章程并另立新条;(vii)修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的条款;及
(viii)变更公司名称。”17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纷美包装董事会处理事
务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会确定,且除非董事会确定任何其他人数,法定人数应
为两人。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一项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应由……简单多数票通过,
或由所有董事签署书面决议的方式通过。”18


      因此,认定新巨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未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符合 纷美包装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认定新巨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未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具有合理性,
符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纷美包装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收购完成后,你公司将成为纷美包装第一大股东。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本
次收购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收购少数股权的相关
规定,并说明对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拟进行的会计处理




17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d) 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and subject to the Act, the following key
matters of the Company would require a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by a majority of not less than three-fourths of votes
cast …:(i) reducing the Company's share capital or any capital redemption reserve or other undistributable reserve in
any manner permitted by law; (ii) all or any of the special rights for the time being attached to the shares or any class
of shares may,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 terms of issue of the shares of that class, from time to time (whether
or not the Company is being wound up) be varied, modified or abrogated either with the consent in writing of the
holders of not less than three fourths in nominal value of the issued shares of that class or with the sanction of a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at a separate general meeting of the holders of the shares of that class; (iii) removing the auditor of
the Company (the Auditor) at any time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his term of office; (iv) winding up the Company by a
petition to the court or voluntarily; (v) if the Company shall be wound up (whether the liquidation is voluntary or by
the court), authorising the liquidator to divide among the Members in specie or kind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the assets
of the Company; (vi) rescinding, altering or amending and making new article in the Current Articles; (vii) alter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and (viii) changing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18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the quorum necessary for the transaction of

the busines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the Board) may be fixed by the Board and, unless so fixed at
any other number, shall be two. 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a valid and effectual Board resolution shall be passed
by a simple majority of votes cast … or by a resolution in writing signed by all the directors.”



                                                            16
    1、本次收购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收购少数股
权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3 收购少数股权、资产
净额的认定”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
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因此,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未取得标的公司控股权的,属于中国证监
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项下“购买少数股权”的情况。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收购完成后,新巨丰将持
有纷美包装 28.22%的股权。根据《香港备忘录》,“根据上市规则,控股股东的定
义为任何人可在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
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士。”
“主要股东的定义为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
权的人士(包括预托证券持有人)”。新巨丰“根据上市规则并不会被定性为标的公
司的控股股东,仅为上市规则的主要股东。”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重组问询
函》问题 1”之“(三)请你公司说明在收购完成后拟派驻或提名董事的计划,结
合纷美包装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持股等情况,说明认定本次交易后未能取得纷美
包装控制权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 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之“2、本次交易后新巨丰未能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的依据及合理
性”部分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巨丰无法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本次交易属于
收购少数股权。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3 收购少数股权、资产
净额的认定”规定,“……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
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 并注入有助
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
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 并财务报表




                                   17
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需符合金融监
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
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 20%。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1)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
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 易一并注入
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根据纷美包装信息披露文件及《香港尽调报告》,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致力于
为液体食品行业提供综合包装解决方案,其中包括无菌包装材料、灌装机、配件、
技术服务、数字化营销及产品追溯解决方案。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新巨丰
主营业务为无菌包装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因此,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无菌包
装行业企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提升品牌竞争力、丰富产品
种类以及增强经营能力有一定积极意义,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本次战略入股投资,
双方有望开展合作交流。因此,本次交易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
司整体质量。


    (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
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未发生变化。


    根据新巨丰的说明,“上市公司本次拟收购标的公司 28.22%的股权,2021 年
度,标的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 28,507.2 万元,2022 年度,标的公司实现归母净利
润 18,239.7 万元,标的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对标的公司
净资产和净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根据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数据计算,标的公



                                   18
司 28.22%股权对应净利润分别为 8,043.4 万元和 5,146.4 万元。据此测算,2021 年
度与 2022 年度,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带来的投资收益占模拟权益法核算后上市公
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33.85%和 23.29%。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自身仍将具备较强
的盈利能力,不会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收购少
数股权的相关规定。


    2、对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拟进行的会计处理


    鉴于本所律师非会计专业人士,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就发行人 会计处理是
否合规进行核查和判断的适当资格。


    根据新巨丰的说明,新巨丰对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拟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拟适用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准则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拥有约 28.22%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并拥有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
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规
定,‘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上但低于 50%的表决权
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
类第 1 号》之‘1-2 重大影响的判断’规定,‘重大影响的判断关键是分析投资方
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决定权’。




                                    19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表决权比例在 20%以上但低于
50%,对标的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构成控制。因此,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预计对标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适用长期
股权投资准则。


    (2)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会计处理


    参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同时,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董事会提名结果等实际 情况对持有
的标的公司股份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


    (五)请你公司详细论证此次收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说明反垄断相关
事项是否会构成此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进而说明在前期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公告
中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者披露不实的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 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
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
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
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



                                     20
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
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7 号,以下简称《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判断经营者是否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应当考虑下
列因素:(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
其变化;(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
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等决策或者管理机构的组成
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免等;(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
致行动人等;(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2、本次交易不属于需要履行中国境内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情况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新巨丰的说明,本次交易后,
新巨丰未取得纷美包装的控制权,也不会对纷美包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次交易不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事项,不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根据《经营者集中
审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针对本次交易:


    (1)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新巨丰的说明,“本次交易目的系战略入股行业
内优质资产。通过本次投资,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有望探讨业务合作,助力上市公
司完善产品种类和市场布局,如能达成深入合作,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将形成合力,
对提升国内包装企业的竞争力,打造无菌包装民族品牌、提高国家食品安全的自主
可控能力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从长期业务发展上看,通过本次战略入股,双方有望
开展合作交流,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为双方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21
    (2)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层面


    根据纷美包装信息披露文件、《香港备忘录》《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重组报
告书(草案)》,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1”之“(二)请你
公司结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近三年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情况、董事会席位情况等,说明 JSH 对纷美包装是否具有控制权”之“2、纷美包
装近三年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情况”部分及“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1”之“(三)
请你公司说明在收购完成后拟派驻或提名董事的计划,结合纷美包装 董事会议事
规则、股东持股等情况,说明认定本次交易后未能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的依据及合
理性,是否符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之“2、
本次交易后新巨丰未能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的依据及合理性”之“(2)纷美包装股
东持股情况”部分所述,本次交易前,JSH 持有纷美包装约 28.22%股份,为纷美
包装第一大股东,但并未取得控制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巨丰将收购 JSH 持有
的纷美包装约 28.22%股权,成为纷美包装新的第一大股东。


    纷美包装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重 组问询函》
问题 1”之“(三)请你公司说明在收购完成后拟派驻或提名董事的计划,结合纷
美包装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持股等情况,说明认定本次交易后未能取得纷美包装
控制权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 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之“2、本次交易后新巨丰未能取得纷美包装控制权的依据及合理性”
之“(2)纷美包装股东持股情况”部分所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纷美包装
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除 JSH 外仍有其他较多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重组报告
书(草案)》《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香港备忘录》及新巨丰的说明,纷美包装的
控制权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


    (3)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
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法定出席人
数应为两名股东,该等股东应当具有表决权,且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或


                                     22
(在股东为公司的情况下)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根据现行章程并受限于《开曼
公司法》(及其修订),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可通过普通决议(由简单多数投票同意
的决议)的方式批准。”19“根据现行章程并受限于公司法,纷美包装的下列关键事
项需要在根据现行章程正式发出书面通知的股东大会上,经……不少 于四分之三
多数同意的特别决议通过:(i)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公司的股本或资本赎回
储备或其他不可分配的储备;(ii)除非发行该类别股票的条款另有规定,经持有该
类别已发行股票面值的四分之三的股东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票股 东单独召开
的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所有或任何附加于该类别股票或任 何类别股票
上的所有或任何特别权利可以不时(无论公司是否正在停业)改变、修改或废除;
(iii)在公司的审计师(‘审计师’)任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其职务;(iv)通过
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或自愿解散公司;(v)如果公司被解散(无论清算是自愿清算
还是法院清算),授权清算人以实物在股东中分配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 vi)
撤销、修改或修订现行章程并另立新条;(vii)修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的条款;及
(viii)变更公司名称。”20


      根据纷美包装公开披露的信息及《香港备忘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纷美包装共召开三次股东大会,均为每年度一次的股东周年
大会,具体召开情况及平均投票率如下:




19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two shareholders entitled to vote and present
in person or by proxy or (in the case of a shareholder being a corporation) by its duly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shall
form a quorum for all purposes in a general meeting of the Company. Pursuant to the Articles and subject to the Cayman
Companies Act (as revised) (the Act), matters which require shareholder approval can be approved by ordinary
resolution (a resolution passed by a simple majority of votes cast …).”
20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d) 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and subject to the Act, the following key

matters of the Company would require a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by a majority of not less than three -fourths of votes
cast …:(i) reducing the Company's share capital or any capital redemption reserve or other undistributable reserve in
any manner permitted by law; (ii) all or any of the special rights for the time being attached to the shares or any class
of shares may,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 terms of issue of the shares of that class, from time to time (whether
or not the Company is being wound up) be varied, modified or abrogated either with the consent in writing of the
holders of not less than three fourths in nominal value of the issued shares of that class or with the sanction of a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at a separate general meeting of the holders of the shares of that class; (iii) removing the auditor of
the Company (the Auditor) at any time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his term of office; (iv) winding up the Company by a
petition to the court or voluntarily; (v) if the Company shall be wound up (whether the liquidation is voluntary or by
the court), authorising the liquidator to divide among the Members in specie or kind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the assets
of the Company; (vi) rescinding, altering or amending and making new article in the Current Articles; (vii) alter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and (viii) changing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23
 序                                                                                                平均投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总股数
 号                                                                                                 票率
 1                              2022 年 5 月 25 日                                   1,336,631,000 75.83%
 2                              2021 年 5 月 25 日                                   1,336,631,000 63.97%
 3                              2020 年 5 月 25 日                                   1,337,019,000 68.87%


      根据《香港备忘录》,“根据标的公司过往三年股东大会的出席率,JSH 的持股
比例未达至出席会议股东持股比例的过半数(即普通决议的通过门槛),故 JSH 于
标的公司过往三年股东大会中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综上,自 2020 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纷美包装股东大会平均投票率
在 63.97%至 75.83%之间,本次交易后,新巨丰持有的纷美包装 28.22%的股权未
达到纷美包装过去三年股东大会任意一次股东大会平均投票率的半数,新巨丰在
股东大会层面将不会取得纷美包装的控制权。


      (4)其他经营者董事会等决策或者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
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纷美包装董事会处理事
务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会确定,且除非董事会确定任何其他人数,法定人数应
为两人。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一项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应由……简单多数票通过,
或由所有董事签署书面决议的方式通过。”21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及纷美包装信息披露文件,纷美包装目前共设有
7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因此,未来董事会会议召开并不以新巨丰提名的
董事出席为条件,且新巨丰拟提名的 1 名董事如获任命也未超过董事会半数以上
席位,无法单独决定(包括单独否决)董事会决议。




21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the quorum necessary for the transaction of
the busines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the Board) may be fixed by the Board and, unless so fixed at
any other number, shall be two. 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a valid and effectual Board resolution shall be passed
by a simple majority of votes cast … or by a resolution in writing signed by all the directors.”



                                                          24
      因此,本次交易后,新巨丰在董事会层面将不会取得对纷美包装的控制权。


      (5)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根据《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可不时任命公司
的一名总经理、一名或多名经理。该等总经理、一名或多名经理的任期可由董事会
决定,并且董事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授予其全部或部分董事会权力。”22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新巨丰拟提名的 1 名董事候选人成功当选,该董事
也无法单独决定(包括单独否决)董事会决议,新巨丰无法单独任命纷美包装总经
理或经理。


      (6)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
动人


      根据新巨丰的说明,新巨丰与纷美包装其他股东、董事均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
人协议,或约定委托行使投票权等安排。


      (7)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根据新巨丰的说明及新巨丰、纷美包装的信息披露文件,本次交易前,新巨丰
和纷美包装并非客户或供应商关系,双方也不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因
此不存在重大商业合作关系,交易后也将不存在重大商业合作关系。


      根据纷美包装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披露的《内幕消息—就拟出售事项向中国
监管机构提交反垄断申报》,“本公司已于今日(交易时段后)就拟出售事项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正式递交反垄断申报。”针对该
等事项,新巨丰已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


22 《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文为,“Pursuant to the Current Articles, the Board may from time to time appoint a
general manager, a manager or managers of the Company. The appointment of such general manager, manager or
managers may be for such period as the Board may decide, and the Board may confer upon him or them all or any of
the powers of the Board as they may think fit.”



                                                      25
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说明,根据新巨丰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未要 求新巨丰就
本次交易进行申报。


    针对本次交易事项,新巨丰已出具确认,“本次交易后新巨丰未取得纷美包装
的控制权,也不会对纷美包装施加决定性影响,如新巨丰将来计划增持纷美包装股
份等实际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申报义务,新巨丰将事先
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后,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巨丰未取得纷美包装的控制权,亦不存在未来能够对纷美包装施加 决定性影响
的情况,纷美包装的控制权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无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相关事项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
实质性障碍。


    3、前期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中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者披露不实的事项


    根据新巨丰信息披露文件,新巨丰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披露
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草案)》、进展公告等,针对本次交易不涉及
经营者集中申报事项,《重组报告书(草案)》第七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部分已披露“本次交易不构
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无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经
营者集中申报事项,新巨丰前期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中不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或
者披露不实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
营者集中,无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反垄断相关事项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关于本次交易涉及 的经营者集



                                   26
中申报事项,新巨丰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中不存在应披露未 披露或者披
露不实的事项。


二、 《重组问询函》问题 2


    草案显示,由于受到纷美包装上市所在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无法公开其未来
盈利预测,故不具备采用收益法估值的条件,同时未设置业绩承诺。本次交易采用
市场法进行估值,最终使用上市公司比较法作为最终估值方法,估值结果为 313,400
万元,增值率为 19.62%。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本次交易无法采用收益法的监管规则依据,并说明本
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律师对问题(1)中的监管规则
依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本次交易无法采用收益法的监管规则依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 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
事人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人
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
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当委托人
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供收益预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收集和利 用形成未来
收益预测的相关资料,并履行核查验证程序,在具备预测条件的情况下编制收益预
测表。”


    根据《香港备忘录》,“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7A 条,




                                     27
内幕消息指关于(a)上市公司的;(b)上市公司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c)上市公司
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上
市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
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资料。若该等消息或资料于披露 后相当可能
对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话,除非该等消息或资料得以保密或上市公司符合其他《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307D 条载列安全港条文(‘安全港条文’),否则需要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及上市规则第 13.09 条尽快刊发内幕消息公告。


    在厘定是否相当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i)在发行人整体业务的背景下,该项事件或该组情况的预期重要性;


    (ii)该等消息或资料与上市证券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的相关程度;


    (iii)消息或资料源的可靠性;及


    (iv)影响有关上市证券价格的市场可变因素(这些可变因素可包括价格、回报、
波幅、流通量、证券之间的价格关系、数量、供应量、需求量等)。


    综上,由于上市公司所编制的盈利预测一般包含其未来预估(且非被公开)与
其收益、盈利、业务发展方向有关的资料,而该等资料若被公开,将有机会影响上
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且可能构成上市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 上市规则第
13.09 条的内幕消息(合称‘该盈利预测’)。另外,根据上市规则第 2.03(4)条,
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因此,上市公司一般不会在没有合
理原因、在没有根据安全港条文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包括将有内幕消息予以保密)
及/或在没有根据上市规则第 13.09 条的要求刊发内幕消息公告的情况下将该盈利
预测或其他内幕消息向第三方(包括个别上市公司股东)披露。”


    鉴于本所律师非评估及估值专业人士,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就 发行人估值
方法选择问题进行核查和判断的适当资格,针对本次交易无法采用收 益法估值事




                                    28
项,根据新巨丰的说明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重组问询函回复报告》(容诚专字
[2023]100Z1034 号),“由于标的公司的商业保密需求和上述估值人员执业准则和
香港上市规则限制,本次交易完成前估值机构无法到现场对标的公司 进行尽职调
查,无法对标的公司所有资产、负债以及业务等开展全面核查程序,无法获取标的
公司提供的盈利预测并进行复核。同时,本次交易也无法获取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的
相关资料,估值机构不具备独立编制盈利预测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具有相应的规则依据。


       三、 《重组问询函》问题 4


    草案显示,你公司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并已完成外汇登记程序。请你公司具体说明申请主体、审批机关及申请批复时间、
尚需履行的程序等情况,并报备相关证明文件。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新巨丰的说明,本次交易项下,新巨丰拟由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上海铸砾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对外投资设立的中国香港全资子公司景豐控股有限公司
(Jingfeng Holding Limited)作为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


    上海铸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已经履行的中国境内企业对外 投资程序如
下:


    2023 年 4 月 7 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针对本次交易向
上海铸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核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109202300036 号)。


    2023 年 4 月 11 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针对本次交易向


                                    29
上海铸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核发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沪自贸管
境外备 2023126 号)。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上海
铸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已经就本次交易完成了外汇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新巨丰的说明,新巨丰将在提交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时报备上述相
关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通知书》,并已完成外汇登记程序,已经履行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中国境内企业境
外投资相关审批及备案程序,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
将在提交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时报备前述相关证明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3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范玲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