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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巨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
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
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1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公
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五)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六)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
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
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二)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拟订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
人、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委员
会召集人除外)的人选;

   (六)拟订高管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
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
会、高管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
出回答。高管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
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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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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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
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
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
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
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
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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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
管所限而无法作此通报外)。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
董事、高管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
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本细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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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