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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坤环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06-08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

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

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

准任命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

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

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 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

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方案

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定期放。除此之外

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领取固定

监事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

酬、社保待遇等;外部监事因出席公司监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外部监事不参与公司内

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

事、监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或者监

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

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

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

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

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外的董监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

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监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

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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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委员会提议可

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

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执行公

司制定的《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以下简称“《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措施》执行不利的,公司

可以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有关承诺,根据具体情况扣减相关责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

释权归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