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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坤环境: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27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7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
       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
京华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生物”)拟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人民政府签署《监管协议》,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具体以实际投

资为准),在张家湾镇镇域内取得土地投资建设北京智慧生物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约 3 亿元。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人民政
府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投资建设的相关事

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1、名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

    2、机构性质:地方机关单位

    3、与上市公司关系:合作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为地方机关单位,不存在履约能力受限
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

    乙方:北京华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通州区高精尖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评价体系等有关
文件规定,就乙方在张家湾镇镇域内取得土地投资建设北京智慧生物科技创新中
心建设项目,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 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北京城市副中心 1104 街区 FZX-1104-6004。(最终以土地成交相
关文件信息为准)

    土地位置:西临张凤路,北临规划路,东临规划路,南临规划路 。

    土地用途:M4,工业研发用地,仅限乙方开发建设用于北京智慧生物科技
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土地使用年限:20 年。

    土地出让价格:甲方以挂牌出让方式为乙方提供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终综合地价以地块成交价格为准。

    用地面积:2.22 公顷(以实际钉桩成果为准)。

    建筑面积:3.33 万平方米(不含地下部分)。

    第二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北京智慧生物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投资规模:总投资约 3 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监管内容

    1.乙方承诺自土地摘牌后 1 年内建设施工,本项目竣工之日起 3 年内达产,
但达产时间不得晚于 2030 年。

    2.乙方承诺项目建设期间 2024 年—2026 年每年在甲方入库税收不低于 2100
万元。本项目建设竣工后,于 2030 年前,乙方任意一年的总营收达到 6 亿元以
上,在通州区入库税收不低于 7500 万元(该营收、税收标准为乙方及本项目营
收、税收和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集团”)下属公
司及关联公司在通州区项目营收、税收合并计算)。

    3.乙方承诺取得该地块使用权(自乙方摘牌之日起计算)30 个工作日内,乙
方应完成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并在张家湾缴纳全部税款和纳统工作。

    4.乙方承诺不改变本协议中约定地块的用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本协议的约定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并严格按照地块用途
及规划用途使用,否则,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优先以原地价(按土地剩余使
用年限折算)指定平台公司回购土地及地上物,地上物补偿额按重置价格结合成

新程度评估确定。

    5.乙方承诺结合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方向分布,根据项目所处位置,北京
智慧生物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引入产业方向须以总部办公、设计研发、小试中

试、检验检测、集成组装等产业为主。乙方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
限制目录》等产业准入标准,按协议约定执行相关义务,确保项目符合以上产业
方向。

    6.乙方如造成土地闲置,未按期动工开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
地闲置费;未按期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无法按期动工的,不追究乙方责任,同时甲方负责解决相关
问题,协助乙方尽快获得动工条件。
    7.乙方注册在通州区的公司有权享受国家、市、区规定的相关投资鼓励和扶
持政策。

    8.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市场或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
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否则,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优先以原地价(按土地剩
余使用年限折算)回购土地,地上物补偿额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确定。

    9.乙方承诺,华融生物上市前股权不得转让,若在此期间乙方出资比例结构
变化、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事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的同意。公司上市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乙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甲方的监管,并配合甲方进行考核。

    11.乙方承诺接受甲方考核,并于达产次年,乙方应在 5 月 1 日前,对上一

年度税收和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汇报给甲方,由甲方进行考核。甲方按照本
协议约定考核时,乙方应主动配合,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

    12.乙方承诺,2030 年前,若乙方及本项目、朗坤集团下属公司及关联公司

年合并纳税总额低于土地挂牌文件的规定,甲方有权报请通州区人民政府处理;
自 2030 年起,若乙方及本项目、朗坤集团下属公司及关联公司合并税收连续 5
年的年纳税总额低于承诺纳税总额的 70%,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
和第 8 款回购方式进行土地和地上物的回购。

    13.若乙方不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时,政府有权优先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和第 8 款回购方式进行土地和地上物的回购。

    14.乙方承诺严格执行北京市及通州区政府针对研发及工业用地各 项文件要
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协议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
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应按本条约定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2.协议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
协议无法履行,乙方应按本条约定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四、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的建成和投产,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

重大积极意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投资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存在的相关风险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变化等因素
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的
进展及后续运营,积极防范和应对生物科技创新中心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这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