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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得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0-30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关系的良性发展,规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第 1 页 共 9 页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各部门、下属的分、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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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

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
权利。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
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
面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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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
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媒体采访和报导、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路演、
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条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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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
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相关问题并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
包括: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资料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收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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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依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签署
承诺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
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
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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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
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 7 页 共 9 页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 8 页 共 9 页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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