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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慧博云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12-14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二
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非独立董事的列席人员
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其表决结果及发表意见承担责任。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反对和弃权。对专门会议审议事项提出反对或者弃权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等。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所议事项的个人意见及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代为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原则上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过半数
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根据独立董
事的要求,在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
察等工作。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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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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