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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磊股份: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3-09-25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任
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了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选举,并提请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董事会提名钟仁志先生、钟佳妤女士、金丹君女士、袁军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戴海平先生、余劲国先生、阳辉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拟组建的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戴海平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余劲国先生、阳辉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余劲国先生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上独
立董事均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提名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为期三年。为确保董
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监事会提名陈巧雯女士、江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上述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为期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就任前,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三、备查文件
   1、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5 日
附件一: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钟仁志先生,董事长,1973 年 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上海交通大学 EMBA 结业;1993 年 2 月至 2002 年 3 月,创办泽国
镇伟光托运站;1996 年 1 月至今,在台州市鑫磊工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温
岭市鑫磊新能源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务;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利欧机电股份公司(后更名为浙江鑫欧机电
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担任温岭市鑫磊空压机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担任温岭市鑫磊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4 月至今,就职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钟仁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882,572 股,占公司股
本的 15.1934%,通过温岭市鑫磊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4,497,786 股,
占公司股本的 34.6700%,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8,380,358 股,占公司股本的
49.8635%;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海红为夫妻关系,两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情况外,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钟佳妤女士,品牌中心总监,2000 年 7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本科学历,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温岭市政协委员。2021 年 9 月至今,
担任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中心总监。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钟佳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钟仁
志为父女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海红为母女关系;除上述情况外,其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金丹君女士,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1981 年 7 月生,中国国
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浙江鑫磊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会计;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0 月在温岭市鑫磊置业有限公
司担任财务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7 年 9 月,就职于温岭市鑫磊空压机有限
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7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金丹君女士通过温岭市鸿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85,651 股,占公司股本的 0.3726%;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袁军先生,董事,1980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
科学历。2001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就职于台州市鑫磊工贸有限公司(现已
更名为温岭市鑫磊新能源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技术部经理;2006 年 12 月
至 2017 年 9 月,就职于温岭市鑫磊空压机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副总;2017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研发中心总监。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袁军先生通过温岭市鸿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585,651 股,占公司股本的 0.3726%;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
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戴海平先生,1963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经济师,注册税务师。1981 年起就职于温岭市税务局,历任税务所长,城
区税务分局局长,市地税稽查局长。自 2017 年 10 月退休以来,一直从事会计和
税务咨询工作。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戴海平先生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余劲国先生,1981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正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温州市
会计领军人才。2000 年 3 月至 2008 年 2 月,就职于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历
任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子公司财务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就职于温州市天一电讯器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1 年 9 月至 2014
年 9 月,就职于国药控股温州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2014 年 10 月 2016
年 7 月,就职于浙江国智科技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6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国电子温州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余劲国先生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阳辉先生,1988 年 4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东南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助理,国家级青年人才
计划入选者。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就职于东南大学,担任电气工程学院
讲师;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就职于香港理工大学,担任博士后;2019
年 4 月至今,就职于东南大学,担任电气工程学院副教授。
    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余劲国先生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三:第三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陈巧雯女士,1995年4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2017
年8月至2018年8月,就职于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站务;2019年4
月至今,就职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巧雯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江丹女士,1996年12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21
年9月至2022年5月,就职于温州市极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出纳;2022
年9月至今,就职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行政部职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