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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磊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1-14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4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星期
二)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 立董事 发表意见 拟讨论 的事 项需 要独 立董 事发 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为现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旦确认,不得变更。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清算;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变更公司形式;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产总额 30%;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
                                     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 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的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第一百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
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
出建议。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 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
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薪酬政策与方案。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人员;

    (八)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八)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
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
会审议决定;                       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审议决定;
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职权。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报董
                                    事会备案后,可委托授权副总经理暂时
                                    主持公司的工作。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详见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
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
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二、备查文件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