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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博高新: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10-16  

 证券代码:301321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公告编号:2023-079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2、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 2136 号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人数 3 人,实际参加的监事人数 3 人。本
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健生先生主持。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情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1.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2.00 元/
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
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
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
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计划,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00 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81,818 股至 1,363,63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约为 0.37%至 0.73%。具体回
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十二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
权有效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