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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博高新: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16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能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同时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500 万元(含),不超过 3000 万元(含),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合
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
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瑞林、郑丹、施海娜


                                                       202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