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1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公告编号:2023-102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转板公司”或“翰博高新”)转板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含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增加的股份)。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数为 9 户,解除限售股数量为 93,125,011 股, 占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49.95%,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份数量为 42,090,300 股,涉及 1 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8%;首发后限售股份数量为 51,034,711 股,涉及 9 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可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概况 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 股份有限公司转板至创业板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639 号),同意公司 转板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 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02 号)同意,公司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翰博 高新”,证券代码为“301321”。公司 A 股股本为 12,429.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为 60,612,7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77%;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 份数量为 63,677,9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3%。 1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实施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变更。截止本公 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86,435,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3,309,98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5%;限售股数为 93,125,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5%。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转板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含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增加的股份),相关股东共 9 人,包括控股股东王照忠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合肥 王氏翰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拉萨王氏翰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 氏翰博”)、翰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合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翰博控股”)、王照忠先生一致行动人王立静女士,董事、副总经理蔡姬 妹女士、监事肖志光先生、离任副总经理彭国强先生、离任监事可传丽女士,以 及许永壮先生。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创 业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转板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照忠就本人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 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转板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00%,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 股份; 3、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 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2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转板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立静,就本人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 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 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转板公司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史玲,就本人所持的转板公司间 接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 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转板公司股东翰博控股、王氏翰博、安吉赛维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安吉赛维特”)就本企业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 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3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 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 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转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间接股东蔡姬妹、肖志光、可传丽(已 离任)、彭国强(已离任)就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 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转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监 事,在任职期间应当向转板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 让的转板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上述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财产份额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对 本人设置了更严格的锁定要求,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关于转板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转板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转板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照忠及其一致行 动人王立静(以下简称“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4 1、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 持转板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转板上市 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 如发生转板公司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7〕9 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的方式、价格及期限 本人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2%;3)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5%。 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在减持后 6 个月内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人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3、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给转板公司所有。 持有转板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翰博控股、王氏翰博、安吉赛维特(以下 简称“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1、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5 所持转板公司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转板上市前 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 如发生转板公司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7〕9 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的方式、价格及期限 如本企业未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本企业承诺: (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 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2%;(3)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5%。通过协议方 式转让股份后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在减持后 6 个月内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企业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 3、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给转板公司所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亦 不存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注:安吉赛维特已完成注销,并将所持股份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其合伙人(王 氏翰博、蔡姬妹、彭国强、可传丽、肖志光、许永壮)账户,安吉赛维特的全体合伙人 应当自证券过户完成之日起继续遵守安吉赛维特所做出的所有承诺。 6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可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3,125,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 49.95%,其 中,首发前限售股份数量为 42,090,300 股,涉及 1 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8%; 首发后限售股份数量为 51,034,711 股,涉及 9 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9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1 王照忠 51,412,050 51,412,050 注(1) 2 翰博控股 19,608,750 19,608,750 注(2) 3 王氏翰博 16,610,792 16,610,792 注(3) 4 王立静 4,850,482 4,850,482 注(4) 5 蔡姬妹 303,750 303,750 注(5) 6 可传丽 101,250 101,250 注(6) 7 肖志光 81,000 81,000 注(7) 8 许永壮 81,000 81,000 注(8) 9 彭国强 75,937 75,937 注(9) 合计 93,125,011 93,125,011 - 注 1:股东王照忠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1,412,05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7.58%,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中 17,620,000 股为 2015 年 5 月自翰博控股受让; 2015 年 11 月,公司在新三板挂牌;2015 年 12 月-2016 年上半年减持 2,031,000 股,剩余 15,589,000 股;2020 年 7 月,公司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2021 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8 股,王照忠先生总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1 年下半年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自 安吉赛维特受让 6,214,500 股,总持股 34,274,700 股;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板上市;2023 年上半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5 股,王照忠先生持股数 按比例增加,总持股 51,412,050 股。在王照忠先生所持股份中,9,321,750 股(对应上述 6,214,500 股)为首发后限售股,42,090,300 股为首发前限售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股东翰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9,608,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52%,为控股股东 王照忠先生控制的企业,其中 33,037,500 股为其在 2013 年 12 月公司改制时获得;2015 年 5 月减持 22,925,000 股,剩余 10,112,500 股;2015 年 11 月,公司在新三板挂牌;2015 年 12 月-2016 年上半年减持 2,850,000 股,剩余 7,262,500 股;2021 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8 股,其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 2023 年上半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5 股,翰博控股持股数按比例增加,总持股 7 19,608,750 股,其所持股份为首发后限售股。 注 3:股东王氏翰博持有公司股份 16,610,7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8.91%,为控股股东王 照忠先生控制的企业,其中 11,012,500 股为其在 2013 年 12 月公司改制时获得;2015 年 11 月,公司在新三板挂牌;2017 年减持 4,900,000 股,剩余 6,112,500 股;2021 年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8 股,其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板上市;2023 年上半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5 股,王氏翰博持股数按比 例增加;2023 年 6 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 107,042 股,总持股 16,610,792 股,其所持股份为首发后限售股。 王照忠先生持有王氏翰博 90.00%的股份;同时王照忠先生和王氏翰博分别持有翰博控 股 90.00%和 10.00%的股份,因此王照忠先生实际控制王氏翰博和翰博控股。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王照忠先生、王氏翰 博和翰博控股本次合计解除限售数量为 87,631,592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1,907,898 股。 注 4:股东王立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850,4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现为 公司控股股东王照忠先生一致行动人,其股份为公司挂牌后在二级市场买入,截止 2020 年 5 月末持有公司股份 1,921,000 股,王立静女士于 2020 年 6 月与王照忠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 协议,为控股股东王照忠先生之一致行动人;2021 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8 股, 其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1 年 9 月-11 月,王立静女士通过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224,145 股股份;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2023 年上半年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5 股,王立静女士持股数按比例增加,总持股 4,850,482 股,其 所持股份为首发后限售股,王立静女士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4,850,482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股份数量为 4,850,482 股。 注 5:股东蔡姬妹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03,75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0.16%,均于 2023 年 6 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其所持股份性质 均为首发后限售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蔡姬妹女士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303,75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5,937 股。 注 6:股东可传丽女士曾任公司监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01,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5%, 均于 2023 年 6 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其所持股份性质均为首发后限售股。 鉴于可传丽女士于 2023 年 9 月离任监事职务,离任时间未满半年,因此可传丽女士本次解 除限售数量为 101,25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 注 7:股东肖志光先生现任监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82,0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4%, 其中,700 股为 2022 年下半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2023 年上半年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5 股,肖志光先生持股数按比例增加;2023 年 6 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 受让 81,000 股,肖志光先生合计持股 82,050 股,其所持股份中,1,050 股为流通股,81,000 股为首发后限售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肖志光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81,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后,肖志光先生实际可上 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0,512 股。 注 8:股东许永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8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4%,均于 2023 年 6 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其所持股份性质均为首发后限售股。许永壮先 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81,0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1,000 股。 8 注 9:股东彭国强先生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75,937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4%,均于 2023 年 6 月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自安吉赛维特受让,其所持股份性质均为首发 后限售股。鉴于彭国强自 2023 年 9 月离任副总经理职务,离任时间未满半年,因此彭国强 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75,937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 注 1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存在被质押的情形,其中 王照忠先生所持股份被质押 12,000,000 股,王氏翰博所持股份被质押 3,500,000 股,翰博控股所持股份被质押 19,608,750 股,其余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11: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按照不足一股向下取整原则计算,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六)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若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解除限售后 本次变动股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 数(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93,125,011 49.95% -93,125,011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3,309,989 50.05% 93,125,011 186,435,000 100.00% 三、总股本 186,435,000 100.00% 0 186,435,000 100.00% 注: (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3 年 11 月 23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 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 (2)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人同意翰博高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9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