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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通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18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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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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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在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在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当召
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
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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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
执行。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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