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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18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
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公司在职员工,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所确定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其积极性,将股东、公司和员工利
益紧密结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营
业收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
要标志,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
业发展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公司在
制定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时,充分考虑了当前行业发展状况、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设定
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延期的事
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作出的
合理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性质和投资目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延期的事项。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德军、姜永宏、李峻峰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