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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3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
宝新能”)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公司在职员工,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
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
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
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
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
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本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
金管理额度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斐




        牛   强




        吴   辉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