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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1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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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 公司董 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巨潮 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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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
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
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李斐先生作为征集人,
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3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00-11:
00;下午 14:00-17:00)。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无股东向征集
人委托投票。

     2023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白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 米华侨城北站壹号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1 人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289,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515%。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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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90,166,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484%。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23,7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0%。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93,41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823%;反对 296,41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23,41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52%;反对 296,41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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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93,41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823%;反对 296,41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23,41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52%;反对 296,41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93,41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823%;反对 296,41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23,4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4.0952%;反对 296,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04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11,49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16%;反对 270,96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905%;弃权 7,3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41,49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53%;反对 270,96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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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79%;弃权 7,37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