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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0-2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
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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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
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
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
方面;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
关政策、法律法规;

    3.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
受能力;

    4. 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
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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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3. 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理,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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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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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应当提前2个交易日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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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
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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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
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当公司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派专人负责
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
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三十四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
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
公开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
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
交流、合作关系。

    第三十六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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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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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1. 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
和数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
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2.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的
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
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
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3. 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
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
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报
纸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4. 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
回答。

    5. 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6.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要求,
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1. 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加
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2. 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
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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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记者如需采访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四十三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
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
和调研,一律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
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
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 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第六章有
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
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应加以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选择性的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五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
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五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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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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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
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
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
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六十九条 公司将按要求指定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日常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 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


                                   12
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
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可在公司章程指定的相应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若本
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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