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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02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审
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
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司股
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
价值的认可,有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奋斗精神,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
人民币 1 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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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
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斐




         牛   强




         吴   辉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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