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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涛车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8-0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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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涛车业”、“公司”)与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所接受涛涛车业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涛涛车业根据其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
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涛涛车业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涛涛车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
股票相关法律事项(以下简称“授予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其他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涛涛车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涛涛车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之必备
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涛
涛车业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6 月 17 日,涛涛车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
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2023 年 6 月 17 日,涛涛车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 年 8 月 2 日,涛涛车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 年 8 月 2 日,涛涛车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授予日、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等事项,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3 年 8 月 2 日,涛涛车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涛涛车业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2023 年 8 月 2 日,涛涛车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8 月 2 日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涛涛车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涛涛车业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涛涛车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22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涛涛车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涛涛车业未发生以下任一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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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23 年 8 月 2 日,涛涛车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涛涛车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经成就,涛涛车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涛涛车业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涛涛车业尚
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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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三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佳莉




    负责人:颜华荣                               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