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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涛涛车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02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 日,并同意以 25.65 元/股的价
格向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2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娄杭                     叶晓平                  梅亚宝




                                                     202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