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0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并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支付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80%股权收购价款及支付相关中介费用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有
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有助于提升产能扩大市场占有率,有
助于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交易的价格是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中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分别出具的《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1-2022 年
度)》(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297 号)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
产评估报告》(中勤评报字【2023】第 063 号)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
定,交易程序及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本次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忠勇(签字):____________
牛彦秀(签字):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