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1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
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联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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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管公司内部审计的日常 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 业知识,
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
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
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和工作能
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 何信息的
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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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六) 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 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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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办法执
行。
第十六条 公司针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如下奖惩机制:
(一)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
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
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
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
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
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
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
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
(二)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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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
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
审计工作底稿;
(四)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
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
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书面
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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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
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 会、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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