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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动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1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

         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联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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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管公司内部审计的日常 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 业知识,

           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

           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

           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和工作能

           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 何信息的

           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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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六) 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 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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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办法执

           行。

第十六条   公司针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如下奖惩机制:

           (一)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

                  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

                  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

                  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

                  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

                  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

                  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

                  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

           (二)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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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

                  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

                  审计工作底稿;

           (四)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

                  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

                  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书面

           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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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

          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 会、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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