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联动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1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
         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联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立
         形式包括:
         (一) 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
                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
                业;
         (四)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
                权在 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并依据对子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
         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
         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1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
         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
         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协商、报董事长决定。委派或推荐人员的
         任职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
         或推荐人员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
                  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
                  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
                  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2
                  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
           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
           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
           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应按照母公司制定的财务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
           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制定经营计
           划。并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结合自身实际业务,建立风险管
           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
           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
           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

                                          3
           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
           大化。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
           司章程》《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佛
           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
           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
           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
           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
           规定由子公司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子公司不得进行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
           具或者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
           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但当子公司经营出
           现异常或公司下达给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授权有
           关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力。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其信息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据
           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其信息管理
                                         4
          和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经理层必须遵守母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向子公司董事长或执
          行董事报告相关信息,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进行信息管理工作汇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
          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
          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子公司在发生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
          定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 1 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于三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子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可能
          对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佛山市联
          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5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子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子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事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公司制度的规定,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一) 按规定提供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擅自泄漏重要信息。
           (四) 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汇报,必要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五) 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
           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
                                           6
          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
          项审计,具体审计事项根据母公司制定的财务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
          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二条 经母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
          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递交整改计划
          及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
          子公司。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母、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
          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存档并同时报送
          母公司存档。
第三十五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子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
                   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将
                   复印件提供给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二) 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1) 股东(大)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召开会议的决
                         议、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
                         他相关会议资料),母公司董事会委托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复印件一套,各子公司留存原件一套。
                   (2) 董事会、监事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
                         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资
                         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留存复
                         印件一套。
          (三) 重大事项档案
                   (1) 募集资金项目;
                                          7
                 (2) 重大合同;
                 (3) 总结,如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总结报告等;
                 (4) 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
                       收益分配、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
                       价等相关资料。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等人力资
           源制度,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
           平、合理、和谐的竞争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富有竞争力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
           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
           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