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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动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8月)2023-08-1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

         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 按照本制

         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 或参股公

         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 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

                                      1
         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 备公

         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

         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 信息上报

         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

         价格,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会议: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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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股东(大)会决议;

       (5)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6)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

            之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3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累计计算 达到上述

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

(三) 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 发生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4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

            告。

(四)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前款所述

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 重大事件:

       (1)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

            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3)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

            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

            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

            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

                             5
           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8)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9)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0)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或重

             大风险;

      (12)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

             事件和交易事项。

(六)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6
            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 司核心竞

              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 公司正在使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

              被限制适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 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

              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1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

              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 投资或者

              控制权;

       (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

              知;

       (17)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

              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

定。

(七)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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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

     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

       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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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相关人员对于无法判断

         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八) 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以上(一)至(七)

                款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在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中有特别规

                定的,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参)股公司重

         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

                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

                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

                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 发生变化

         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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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如

           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该控

           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

           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

           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

           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三章

           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即时通讯、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 面文件原

           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 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

           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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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 集、整理

           的义务。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在其

           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

           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

           该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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