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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动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1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佛

         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 公室具体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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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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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

                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

                   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

         单位及个人,包括: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3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

         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

         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

         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由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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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 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已经发生 异常波动

           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

           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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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

           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

           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 程备

           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 重大

           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 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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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 报送要求

           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

           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 信息

           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 息的,提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如适用)的披露时间,定

           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如适用)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

           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

           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 有关规定

           将有关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并及时向

           公司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

           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 人履行保

           密义务。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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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

           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

           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

           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

           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

           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佛

           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将同步废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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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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