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23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
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
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如下: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
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
账户进行操作;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安全性高;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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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
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
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使用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计划使用金
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需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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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
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
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
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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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
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
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
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
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
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
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
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
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
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
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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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董事会;
(三) 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
账。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
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
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
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
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
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
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
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
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
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
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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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
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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