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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动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23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

         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

         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如下: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

                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

                账户进行操作;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安全性高;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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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

         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

         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使用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计划使用金

         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需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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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

                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

                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

                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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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

           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

           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

           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

           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

           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

           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

           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

           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

                  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

                  询服务;

                                   4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董事会;

           (三) 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

                    账。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

           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

           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

           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

           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

           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

           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

           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

           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

           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

           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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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

           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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