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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科恒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3-06-16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泰”、“发行人”
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
(深证上[2023]110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
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
[2023]18 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
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及深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规则和操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
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初步询价、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回拨
机制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1
“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长城证券”)负责组
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请网
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
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外,本次发行不安排其他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国
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
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4、初步询价: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T-4日)9:30-15:00。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
不得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不得高于最低价格的120%。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
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
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
查。
    本次网下发行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
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上限为2,7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94%,最低
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
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2
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700万股。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
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
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
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
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6月14
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参与本次国科恒泰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3年6月20日(T-5日)12:00前通
过长城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emp.cgws.com)录入信息并提交相
关核查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
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
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
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年6月20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
当日(2023年6月21日,T-4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
询价。
    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
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
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
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5月31日)的资产
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其相关要求,确保其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
模报告》中填写的资产规模金额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
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年6月14日,T-9日)的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长城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平台上

                                    3
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
金额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
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
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配售
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5
月31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
提交的总资产金额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
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14日,T-9日)的总资产
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不得超资产规
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
排”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将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
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
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
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
剔除的拟申购量为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
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
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
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
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
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
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

                                    4
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
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
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
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6、投资风险提示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
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
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国科恒泰(北京)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7、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
(若不足1股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
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8、市值要求:
    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19日,T-6日)
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
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
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

                                   5
有市值。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3年6月29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
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
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
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
的市值按其2023年6月2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
算,可同时用于2023年6月29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
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
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9、网下网上申购: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6月29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0、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
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1、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
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
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来确定。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
请参见“六、回拨机制”。
    12、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国科恒泰
(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
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3
年7月3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
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
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如配售对象单只
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
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7月3日
(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
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
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3、中止发行情况: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若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
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14、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
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
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网
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
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
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
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5、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国科恒泰(北
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
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

                                       7
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6、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
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
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业(F51),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
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
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
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国科恒泰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7,0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997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
销商)为长城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国科恒泰”,股票代码为“301370”,该代
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8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7,060万股,占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47,060万股的
比例为1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53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
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5,407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
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80.62%;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300万股,占扣除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19.38%。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
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
定。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
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拟申购价
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申报,并
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
初步询价安排”。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
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
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核查文件。如
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
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
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6月28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

                                     9
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6月27日(T-2日)刊登的《国科恒泰(北京)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
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
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
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
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最多不超过2,7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
       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
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核查结果以及有效报价投
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
情况于2023年6月29日(T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的规模
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回拨机制”。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11、网下投资者应根据2023年7月3日(T+2日)《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于当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
新股认购资金。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3年6月16日(T-7日)登载于深交所
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
全文。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0
    (一)发行方式
    1、国科恒泰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7,0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证监许可[2023]997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国科恒泰”,股票代码为“301370”,
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如本次发行价
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城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已在
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本公告所称“配
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
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7,060 万股。本次发行不安排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7,06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5.00%。其中,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为35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
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
发行数量为5,407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80.62%;网
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3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19.38%。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如有),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并在T+2日刊登的《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四)定价方式

                                      11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
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长城证券投资者平台
(https://emp.cgws.com)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
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
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日期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7 日             《招股意向书》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
 2023 年 6 月 16 日(周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路演
           T-6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3 年 6 月 19 日(周一)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T-5 日             12:00 前)
 2023 年 6 月 20 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4 日
                              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23 年 6 月 21 日(周三)
                              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缴纳截止日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2023 年 6 月 26 日(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确
 2023 年 6 月 27 日(周二)
                              定战略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3 年 6 月 28 日(周三)   网上路演
             T日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12
 2023 年 6 月 29 日(周四)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23 年 6 月 30 日(周五)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摇号中签结
            T+2 日                  果公告》
  2023 年 7 月 3 日(周一)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
  2023 年 7 月 4 日(周二)         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2023 年 7 月 5 日(周三)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
发行日程;
    3、若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
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
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
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T-7 日)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T-5 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方式进
行路演推介,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
师之外,其他与路演推介工作无关的机构与个人不得参加网下路演。两家及两家
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保荐人(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
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本次
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网下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13
  2023 年 6 月 16 日(T-7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
       至 6 月 20 日(T-5 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6月28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
具体信息参阅2023年6月27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如本次发
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长城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5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其
中,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6 月 27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
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
进行回拨。
    3、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7 月 3 日(T+2 日)公布的《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长城投资
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跟投数量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要求,若触发跟投条件,长城投资跟投比例为本次公
开发行数量的 2%-5%,具体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14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
公开发行股份的 5 %,即 353 万股。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
格后确定。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
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
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如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长城投资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限售期限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部分(如有)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
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
于 T-1 日进行披露。

    如长城投资未按《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
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
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
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
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15
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 日,2023 年 6 月 20 日)
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
户配号工作。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 年 6 月 19 日,T-6 日)为基准日,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
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
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
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
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
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
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
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还应当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机
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
材料。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
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3 年 6 月 20

                                   16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异常名单及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
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
得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

                                      17
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5
月 31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
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6 月 14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
计算孰低值。
    9、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T-5 日)
中午 12:00 前在长城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电子承诺函、相关资格
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
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
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
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即2023年6月20日(T-5日)中午12:00前,登录长城证券网下投资者
平台(网址:https://emp.cgws.com),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在线签署承诺
函及相关资料(含资产证明材料)上传。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数据为准。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
注册登记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
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登录长城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emp.cgws.com)并根据网页右上
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
GoogleChrome浏览器),在2023年6月20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并
提交相关核查资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
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以短信或其它方式反
馈进展,请务必确保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及预留联系方式畅通。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国科恒泰—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

                                    18
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
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
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
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材料要求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长城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
在线签署《承诺函》并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
下载相应文件,填写完整并上传(注意:《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必须同时上传
EXCEL版及PDF盖章扫描版,EXCEL版及PDF盖章扫描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
视为无效)。
    (2)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
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
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注意:《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
表》必须上传已下载的EXCEL及PDF盖章扫描版,EXCEL版及PDF盖章扫描版内
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3)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
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
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
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
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盖章扫描件。
    (4)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

                                  19
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
子版、配售对象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PDF盖章版
(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
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
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具
体要求如下: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
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
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
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
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
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
易日(2023年6月14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
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
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
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
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
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
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
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电子版中的总资产金额与《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PDF盖章版及其他
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
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

                                   20
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如出现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
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网下投资者须确保电子文件、盖章扫
描件、原件各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需咨询,请及时拨打0755-28801396、28801397。
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本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
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人(主
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
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
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
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
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
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
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
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2023
年 6 月 16 日,T-7 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
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参与询价的网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
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

                                    21
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3、在询价开始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
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
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应按照
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
议价格区间。
    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
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
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
查。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间、
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
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规报价内控制度,妥善留
存参与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申报记录等文件和相关信息,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二十年。
    4、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
时间内,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才能参与初步询价。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
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的相关要求。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5、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
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网
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
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相关申报一经提交,
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
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
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

                                    22
(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
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
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
得超过 2,700 万股。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 2023 年 6 月 20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2023
年 6 月 21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
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
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
内如实填写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个月最后一个
自然日,即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
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总资产金额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
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6
月 14 日,T-9 日)的总资产金额为准。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
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
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
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
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
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

                                     23
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
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2,70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
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
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
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
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
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6、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6 月 20 日(T-5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
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
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7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资产规模申
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异常名单及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7、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

                                     24
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
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证券业协会
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
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
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

                                    25
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
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
报价。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
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
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
为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
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剔除部
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
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
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
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6 月 28 日(T-1 日)刊登的
《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26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
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
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发生上述情形,保
荐人(主承销商)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
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
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
公告的条件的报价;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
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
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

                                    27
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需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报价
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于 2023
年 7 月 3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
(T 日)的 9:15-11:30、13:00-15:00。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投资
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
申购。
    投资者持有 10,000 元以上(含)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可在 2023 年 6 月 29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5,000 元
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
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
值按其 2023 年 6 月 27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
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
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
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3 年 6 月 29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 年
7 月 3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
不能参与网上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
为无效申购。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3年6月2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23年6月29日(T日)
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

                                       28
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回拨机制具体安排如下:
    (一)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情况将于2023年6月28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
    (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未
超过 50 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
于 100 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70%;以上所指公开发行数量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计算,
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 10%的股份无需扣除。
    (三)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四)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T+1 日)在《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
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
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
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
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资金为 A 类投资者(以下简称“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9
    2、所有不属于 A 类网下投资者为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B;
    (三)配售原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
    调整原则:
    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
部分可向 B 类投资者配售,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调整向 B 类投资者的配售股
票数量,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统一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
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
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
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
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30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3 日(T+2 日)刊登的《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
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T+2
日)8:30-16:00,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
应当于(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
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股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
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
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 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
301370,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301370”),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
划付失败。同日多只新股缴款的,应按照证券代码分别缴款,并填写正确备注。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5 日(T+4 日)刊登的《国
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
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
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
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网下投资者
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
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 2023 年 7 月 3 日(T+2 日)刊登的《网
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

                                    31
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
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长城投资将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T-4 日)前(含当日)向保荐人(主承销
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长城投资将按照相关规
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长城投资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
长城投资将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T-2 日)前(含当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长城投资缴纳的战略配售(如有)
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
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
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最大包销责任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
次公开发行数量 3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
体情况请见 2023 年 7 月 5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2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四)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五)预计发行后不满足发行人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
的;
    (七)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八)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九)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十)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十一)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
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缴付资
金加算利息返还投资者。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
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戈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 5 层 501C 室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10-6786766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投资者注册咨询电话:0755-28801396、28801397
询价期间电话:0755-28801392




                     发行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6 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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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