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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科恒泰: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6-16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了《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并严格执行,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和披露信
息,积极合理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保证投资者依法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充分维护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1、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 2016 年 12 月 2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并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总则、基本原则、审批程序、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信息的保密、信息披露
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以及违反制度的处罚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司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的信息披露流程为:

    (1)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2)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①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
董事长审核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公章;②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
会主席审核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公章;③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
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
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④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
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
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
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及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并先后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2020 年 5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
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有专用场地及设施,并提供联系电话、网站、电子邮箱等
投资者沟通渠道。

    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同
时,公司将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二)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草案)》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
政策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优
先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本原则。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
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
发展的需求,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3、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划对
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分红。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考虑股东意愿和要求,公司可以另行增
加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
提出分红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及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逐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业务快速
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为公司股
东提供更多回报。

    5、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
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段时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6、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
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和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后的股东投票机制进行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
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