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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3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 3 -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
四、   结论意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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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
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五)14:3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公司 410 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
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3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4,800,389 股,占
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1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的代理人共 6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6,118,633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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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56.54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8,681,75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96%。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无
法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刘冰先生主持;除公
司董事王戈、张广平,公司监事何志光、周瑔、台晗宁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外,其余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除公司副总经理肖
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吴锦洪请假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其余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其中,涉
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4,800,2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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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3%。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4,800,2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3%。

    本 议 案 为 对 中 小 股 东单 独计 票议 案 ,其 中中 小股 东 表决 情况:同意

58,681,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2%。

   3.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华夏银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4,800,2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3%。

    本 议 案 为 对 中 小 股 东单 独计 票议 案 ,其 中中 小股 东 表决 情况:同意

58,681,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2%。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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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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