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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科恒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3-11-29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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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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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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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百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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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
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
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
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
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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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
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
致歉。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公
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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