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盈特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23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