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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3年11月)2023-11-11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

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五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

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

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

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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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1489”;
     (二)公司投票简称为“思泉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

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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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 F I I );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

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

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

单独投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

 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

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
 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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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

 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

 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

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

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

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

 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

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

 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

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

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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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

 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应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

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

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
 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

 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

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维护相关技术系统,确保网络投票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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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投资者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者假借投资者

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投资者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的投票意愿,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投票

数据。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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