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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2023-11-11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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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
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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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微信进行确认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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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

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认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
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提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
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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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或举手投票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
由会议工作人员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
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音由监事会主席
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在录音前应告知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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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

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
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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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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