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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南资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2023-11-17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南资源利

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相

关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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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

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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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

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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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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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按期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

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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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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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上述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及详细公告内容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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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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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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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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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

或推荐的在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

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

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

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流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如有)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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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流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知悉应披露的信息后应第 一时间

报告公司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收集信息,了解情况,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

审核;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经审核、审批的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部刊物和其他媒体平台刊登相关

宣传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的原则。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草拟的对外宣传文件,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对外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的,按照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如有)报告

监督情况。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工作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管部门文件报告及信息披露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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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通报

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

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

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十

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查阅公司已公告披露的相关文件、资

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告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现场查阅的,董事会办公室

应审核、登记。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原则不得借阅,因业务原因需要复印的,应经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五十条 投资者要求查阅公司已公告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告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现场查阅的,董事会办公

室应审核其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登记后方可进行,要求复印的,应支付

相应成本费。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

部门、各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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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

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

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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