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南资源: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1月修订)2023-11-17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
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
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
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1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
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在工作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
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
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2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
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
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
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
3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
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
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
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一)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
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依据本制度和公司内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
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
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及相
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
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
4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
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
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
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5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
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6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