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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南资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17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
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八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
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
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等。
     第九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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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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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议案由监事会主席拟定,监事会主席在拟定议案前,
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职工代表监事应向员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

大会等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每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
日十日前和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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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微

信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微信或手机短信方式通
知收件人收取。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监事会的要求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与会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
子邮件的方式将记名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等有效表决票确认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逾期按“未出席”处理。以传真、电
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的记名表决票,与会监事事后应当将亲自签署的记名表决票原
件邮寄至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以便作为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监事会
主席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

与会监事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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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完成全部议案表决,表决结果经宣布后,依据表决结果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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