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南资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1月制定)2023-11-17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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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
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以及年报信息披露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报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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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
参照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
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了更正;会计
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
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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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存在故意误导投资者的披露行为;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且 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并及时告知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
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
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
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
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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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
第十四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
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
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财
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公开
谴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
(二)干扰、阻挠差错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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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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