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5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4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 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裕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 股份57,445,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59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 56,59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337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850,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219%。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 3,283,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85%。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3,275,7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55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7,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083%。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4%;弃权 3,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4%;弃权 3,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4%;弃权 3,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4%;弃权 3,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4%;弃权 3,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4%;弃权 3,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相关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湖州恒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康耀伦先生、游仲华先生、郭菊涵女士、朱严严女士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43,677,800 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760,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5%;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湖州恒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康耀伦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42,793,800 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644,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8,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6,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陈镭律师、杨礼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