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10-2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规则
2023 年 10 月 26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 3 名成员组成,且应满足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对审计委员会构成及成员资格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组织结构
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有关知识;至少有一
名成员具备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长。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
的问题。
(四)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权益。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以权谋私。
(六)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现任外部审
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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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任秘书一名,协助开展工作及与董事会的沟通。审计委员会
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有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规定补充委员
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各项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本章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并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解聘工作,对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外部审
计机构的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审议选聘文件,确
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二)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工作,审核审计费用,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
是否有效。
(二)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的性质、范围及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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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责任。
(三)根据工作需要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
行。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任何须采取行动或须改善的事项时,应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主要包括:
(一)监控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流程。
(二)审阅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意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包含以下事项:
1.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研究财务会
计报告中所反映或需反映重大或异常事项,并应适当参考由公
司会计及财务部门、监察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2. 审阅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及估计是否发生变更,审议因会计准则
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审阅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
4.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审核账目后要求作出的重大调整。
5. 审阅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或任何保留意见。
6. 审阅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境内外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相关法规。
(三)讨论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提出的
问题。
(四)审阅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或管理建议书,及针
对公司财务或内部控制向管理层提出的疑问,确保管理层及时做出
回复并审阅该回复。
(五)定期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财务报告沟通,每年至少与
外部审计机构召开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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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协调公司管理层、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工作与沟通,并负责监察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
管理制度,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二)与管理层讨论并评价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讨论内容
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和员工资历及经验
是否足够,以及有关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三)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调
查结果及管理层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研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督促公司内
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等情况汇报。
(四)确保公司审计部门有足够的资源运作。
(五)检查及监察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
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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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接收、处理有关会计、审计、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
的不正当行为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使公司可对有关事项
进行独立公平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于外部审计机构的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外部审计机构,连续两年
变更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外部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外部审计机构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外部审计机构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
职权。如不能指定,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
其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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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和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阅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等。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公司应至
少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会议文件送交审计
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
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
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记录,会议记录的初稿以及最后定稿应在合理时
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将作记录
之用。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履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积
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要定期、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
告、资金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
况,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
求。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并应保证有关资源的充足。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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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及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
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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