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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医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2023-08-25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
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3、由本条(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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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一)1、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二)1、2、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一)(二)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四)公司与本条(一)2、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
司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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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
商业利益关系。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
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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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或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业务部门或有关
部门逐级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
依据和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应由办公室或董事会办
公室根据关联交易金额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总经理办公会权限: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不含)以
下的交易;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交易,并由各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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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单独或公司财务部及各事业部等相关部门汇总报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二)董事会权限: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总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2、公
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
母净资产绝对值 0.5%至 5%之间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股东大会权限: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
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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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应明确、具体。如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
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
露。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
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可以参与该关
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票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因
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
加表决,但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
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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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二条(二)4、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二条
(二)4、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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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进行监督并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
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
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审
议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事项除外);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
十六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如需)。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母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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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关联交易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
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
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
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公司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总额内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
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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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二条(二)
2、3、4 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
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报中应披露报告期内的日常关联交
易实际发生额,同时按照类别合理预计下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在每年审议当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实际发
生情况,公司不再逐一公告。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
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五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
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
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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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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