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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医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保管董事会印
章。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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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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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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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
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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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
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
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管理等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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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制
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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