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26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
                               层(210036)
                   7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Nanjin
                               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61


                            2023年5月25日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 员 会 《 上 市 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克勤律
师、王红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南京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
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
联系电话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下午14点00分在南京市栖霞区学津路8号
高科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

                              2
会通知》所告知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4,38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40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均为
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
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
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8,056,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7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4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692,438,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17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布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A股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


                               4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527,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5796%;反对2,867,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1%;弃权43,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527,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5796%;反对2,889,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73%;弃权21,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527,19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96%;反对2,804,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050% ; 弃 权 106,3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54%。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527,19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96%;反对2,910,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4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184,826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301%;反对3,253,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46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101,60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87%;反
对3,253,35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3%;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527,19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96%;反对2,910,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4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527,19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96%;反对2,910,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4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527,19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96%;反对2,910,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4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在20亿元额度范围内向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借款的议案》

                                 6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399,59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611%;反对3,031,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4378%;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316,37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38%;
反对3,031,5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184% ; 弃权7,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527,19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96%;反对2,910,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4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决定其2022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527,19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96%;反对2,910,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4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443,97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35%;
反对2,910,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86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决定其2022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9,527,19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96%;反对2,910,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4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443,97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35%;
反对2,910,9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86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
述议案中,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其余议案均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
过半数赞成,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
监票的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
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8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
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