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 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 1、《关于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宇通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 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均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 的监管。财务公司的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风险,其对公司开展 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