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事项,经独立审查,共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及商品价格波动特性,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商品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化解价格波 动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了业 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起 到了保障的作用。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张鑫、王东盛、刘嫦签字如下: 张鑫 王东盛 刘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