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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07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 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促
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邮件、邮寄、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等。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四)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该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
司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需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十九条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