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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7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OO 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 OO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二 OO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二 O 一四年四月十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或者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
合条件媒体”)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
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
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
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
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
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
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施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因上述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披露义务履行完成后重新开始累计计
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以下统称“破产事项”)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
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
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
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
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及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及
时将相关承诺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相关承诺未履行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拟采
取的措施,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7.6 条、第 7.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
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并予以披露;

    (三)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
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并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报送董事长,并予
以披露。

    上述各项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需
召开董事会审议的,应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后予以披露。

    上述各项内容,在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后,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的披露工作。

    上述各项内容,在信息完成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同时以传真或书面等方式通
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并通报公司相关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等)上发布信息时,应经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未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
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时,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以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事务,并为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